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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发[2007]33号文件,准确把握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28项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国务院决定调整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工作衔接,制定配套制度,明确工作机构,确保行政审批机制的有序运行。
三、加强创新,努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认真研究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创新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的后续监管,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四、明确责任,保证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贯彻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积极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