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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为农民工维权           ★★★
用法律武器为农民工维权
 
作者:庞益周 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5 7:14:36


□庞益周 本报记者 田洪波

据统计,我县外出务工人员有17万人之多,劳务经济也成为我县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同时,近年来,我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几大重点水电站工程、渝湘高速公路工程相继开工,到酉阳境内务工的人员也随之增多。今年,我县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了一些有影响的维权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一:酉阳籍彭某在福建泉州打工,在某实业有限公司作大切工。20049月在上班期间被大切机锯片倒下砸伤腰部,致彭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通过近两年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以彭某系工伤致残,判决用工公司赔偿彭某69万多元。当这些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却陷入了僵局。

当法院执行最困难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新华社发表专题报道,引起渝闽两地各级部门领导的重视。县人民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组赴福建泉州协调彭某申请执行一案的有关问题。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派员参加了此项工作。

工作组到达泉州后,到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市总工会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对彭某开展了慰问。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从法律等方面提出了工作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了各方的协商对话工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据理力争,最后促成了此案的圆满解决。

案例二:酉阳籍田某外出务工,在北京某保洁公司务工。今年430日,在务工中从10楼摔下,当场身亡。死者家属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审查其条件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遂指派麻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田仕海前往北京提供法律援助。田仕海于51日启程前往北京。到京后,经多方搜集证据,认为此案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保洁公司提出了工伤死亡赔偿请求。经过三天的协商,最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受援人35万元的工伤赔偿,并承担了相关人员的车旅费、住宿费。

案例三:今年86日,朱某等9名贵州籍在酉民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诉称其今年7月经与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F3合同段桃花源2号隧道施工队联系从事井下挖掘工作,月工资每人3200元。由于上班时间超出国家的有关规定,且管理人员对待工人的态度和方式极其粗暴,于729日申请辞工,施工方要求朱某等人还需做5个工作日方可辞工,可5个工作日后,双方在协商工资支付时发生纠纷,管理人员将其中一名叫陆某的务工人员打伤。经当地派出所出面解决,达成协议,再做工三天,施工方支付全部工资。到了85日,施工方仍然不支付朱某等人的工资,也不出具任何单据。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律师李如海、法律援助工作者王军民负责办理此案。88日,法律援助中心的两位具体经办人员到工程项目部协调解决此事,在取得项目部的支持意见后,找到施工队,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讲,施工队当场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部分工资,对未支付部分于8月底前付清,由项目部监督执行。朱某等9人非常满意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于当日返回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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