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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较好实现了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平衡,有效保证了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政策的兑现。为了充分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原医保政策中的部分标准作适当调整。
一、报销比例调整
(一)县内就医个人负担比例:35岁及以下的职工由原来的25%调整为17%;36-45岁的职工由原来的22%调整为14%;46岁以上职工由原来的20%调整为12%;退休(职)职工由原来的18%调整为10%。按年龄段分别降低自付比例8个百分点,扣除起付标准和自付费用后报销比例为83%-90%。
(二)转县外就医治疗自付标准:在本县就医自付标准上,由原来增加6个百分点的自付比例,调整为增加4个百分点的自付比例,降低了2个百分点的自付比例。
二、最高支付限额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2.6万元,使参保患者提前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降低参保职工自付比例;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4%。
(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18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加上补充医疗保险年累计报销,由原来最高18万元增加到20.6万元。
三、特殊病种报销待遇调整
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期限(含家庭病床)由原来一个季度为一个治疗期、一年扣除4次起付标准,调整为:
(一)癌症病人晚期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此3类病人门诊治疗期限为1年,一年扣除一次起付线。
(二)糖尿病Ⅱ期、红斑狼疮;慢性高血压、冠心病、风心病、脑卒中后遗症。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心病;慢性肝硬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此8类病人门诊治疗期限为半年,一年扣除两次起付线。
上述待遇调整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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