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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出部分调整           ★★★
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出部分调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 9:20:33


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411实施以来,较好实现了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平衡,有效保证了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政策的兑现。为了充分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原医保政策中的部分标准作适当调整。

一、报销比例调整

(一)县内就医个人负担比例:35岁及以下的职工由原来的25%调整为17%36-45岁的职工由原来的22%调整为14%46岁以上职工由原来的20%调整为12%;退休(职)职工由原来的18%调整为10%。按年龄段分别降低自付比例8个百分点,扣除起付标准和自付费用后报销比例为83%-90%

(二)转县外就医治疗自付标准:在本县就医自付标准上,由原来增加6个百分点的自付比例,调整为增加4个百分点的自付比例,降低了2个百分点的自付比例。

二、最高支付限额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2.6万元,使参保患者提前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降低参保职工自付比例;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4%

(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18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加上补充医疗保险年累计报销,由原来最高18万元增加到20.6万元。

三、特殊病种报销待遇调整

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期限(含家庭病床)由原来一个季度为一个治疗期、一年扣除4次起付标准,调整为:

(一)癌症病人晚期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此3类病人门诊治疗期限为1年,一年扣除一次起付线。

(二)糖尿病Ⅱ期、红斑狼疮;慢性高血压、冠心病、风心病、脑卒中后遗症。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心病;慢性肝硬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此8类病人门诊治疗期限为半年,一年扣除两次起付线。

上述待遇调整从2007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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